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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9月13日 星期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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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單新聞困擾了我幾日:信奉回教的 Mohammed Zakaria Memon 因為他的宗教實踐,而被美國大型連瑣店沃爾瑪辭退,Memon 憤而控告沃爾瑪宗教歧視

根據 Memon 的信仰,他每天要祈禱五次,每次花五分鐘洗一洗面、手和腳,約五分鐘,因而招惹了他老闆的不滿,著他要洗身要祈禱,就到酒店裡去──不過酒店和他工作的地點,足足有半個鐘車程。

活在香港這片地方,我們一般相信宗教自由。不過,這大多限制在思想上,而不是行動(/行為)。宗教是私人領域,通常不侵擾別人的生活,信仰的不同是被忍許的。思想和行動有著具大的鴻溝。但是 Memon 的案例,卻是一次宗教和資本主義社會爭奪個人肉身的事件。

資本主義社會要求人在工作期間,把身體完全交給他從事的業務;然而宗教卻要求人在任何時間,均身體力行地履行其宗教義務。於是,宗教和資本主義的爭端,就在 Memon 身上呈報出來──原本應該服從僱佣承諾、全心全意奉獻給授薪於他的 Memon,竟把私人的東西,帶到他工作的場所。

拿法律說──恕我不才,不懂美國法律,只會兩條相關的憲法── Memon 是對的:美國第一修正案規定:議會不能制定法律限制建制宗教,或者禁止它們自由地實踐(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,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)。「實踐」(exercise)一詞,很明顯包括宗教儀式。至於憲法第六條的距離則遠一點,主要關涉到和公職或公眾性有關的事:在美國不能有任何宗教因素,干涉到公職考核標準,或者公眾責任(no religious test shall ever be required as a qualification to any office, or public trust, under the United States)。

然而,以一個香港人來說,行動(/行為)亦是受保障的一種權利,即使在猶如賣身的資本主義社會,個人亦可將其本身信仰帶到商業社會的運作裡面,似乎有點突兀,有點奢侈,有點不合俗。

Ps. 其實我很喜歡,報導原文第一句:「Mohammed Zakaria Memon 只是想洗一下身子。」(Mohammed Zakaria Memon just wanted to wash up)簡單,既表現到 Memon 願望的渺小,又表現到報導整體上一種權利被剝奪而生的委屈格調,又帶出下文。

Ps2. 其實再瑣碎下去,必陷入個人可以帶多少私人東西到其他領域這問題──這又牽涉到牽涉到社會共識裡去──如果某人的宗教,要他每天裸跑五次,我又是否能抱同樣的態度?

Ps3. 在我已經分不清打來的推銷電話中那把聲線是出自真人,還是錄音的世界裡,我覺得私人和工作的抗衡這議題別具意義。真人撥來的推鎖電話,我通常比較樂意聽,並回他吹兩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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